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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机关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来源: 山东省扶贫办 2016-07-28 10:24

  为做好办机关党费收缴工作,根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直机党工任字〔2016〕2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说明如下:

  一、收缴形式。办机关实行党费月收缴制度,党员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支部每月20日前汇总本支部党员党费交办机关党委。

  二、交纳比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三、其他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各支部收缴和上交党费,要做好相关明细记录,做到往来账目清晰可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编辑:王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