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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2016-12-12 15: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管党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具体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提出省直管党费支出建议,承办省直管党费审核、报批、审批,做好党费统计、检查监督等,汇总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比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按规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不纳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要求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员交纳党费和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要做好相关明细记录,做到往来账目清晰可查。党员交纳党费后,要认真填写《党员党费证》,党小组或党支部要在《党员党费证》上及时予以确认;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后,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出具收据。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费留存比例及上缴。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按所辖全体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45%上缴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上缴的党费,原则上每季度汇缴一次,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足额汇入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要上报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同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并附银行收据复印件,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将按有关规定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不能留存党费。省直各部门单位直属单位党委党费留存比例,由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老干部党支部按有关规定留成的党费,由其上一级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管理。

  第八条 党费的支出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九条 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如需使用省直管党费,须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通过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使用省直管党费。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收到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省直管党费的申请后,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事由是否充分合理、预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依法合规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使用省直管党费建议。

  第十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每年将按有关规定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编辑:沈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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